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二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第32号令)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科技工会联合颁布的《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执委会的指导。
第四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50人以下的宜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和任务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及其执委会的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管理规章、较大经济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方案、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工作量酬金、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的分配原则;
(四)民主评议、监督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五)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的执行委员会,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执行大会有关决议,为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主持二级教代会届中的会议和日常工作;
(二)落实二级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二级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顾全大局,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具有较高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教研室、科室等)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不少于单位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构成应体现广泛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后勤产业单位应保证一线职工占有较高的比例;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有适当比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出本单位或退休或终止聘用聘任关系,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代表长期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应依照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依照规定的程序,针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提案;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若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及其执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届中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召开大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实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经同级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并报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每届二级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
第二十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本单位党、政、工、团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需经有关方面酝酿,提出建议名单,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产生。
大会主席团是教代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届中会议由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并报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以系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提案;反映代表意见;组织代表组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以7-9人为宜,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人数少的单位可不设),秘书长1人。其中,教学单位教师应不少于7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本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一般提名为执委会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第二十五条 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本单位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同级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财务管理、教学科研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可由执委会委员兼任,负责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本单位组织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做好二级教代会各项工作。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筹备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工、团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同时可就文件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审查、会务等事项成立若干工作小组。
(二)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经批准后,由本单位党组织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三)在认真研究并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主要议程,作好会议有关文件材料的准备。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及代表组组长,组织对代表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
1.筹备小组根据代表总数及比例,提出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总名额中应包括不低于10%的差额比例;
2.各系(教研室、科室)根据代表名额进行推荐;
3.筹备小组根据各系(教研室、科室)推荐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4.各系(教研室、科室)对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讨论;
5.筹备小组汇总讨论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6.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7.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公布正式代表名单;
8.各代表组选举组长;
9.适时开展代表培训工作。
(五)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1.大会召开之前三周左右,筹备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印发提案征集表;
2.教职工代表征求教职工意见,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填写提案表,交回提案审查小组;
3.提案审查小组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同时起草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4.提案审查小组将立案的提案集中向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汇报,然后分呈有关领导阅批。凡能够马上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应当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作出解释。
5.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教代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预备会议
(一)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主要议程是:
1.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报告;
3.通过大会日程和议题;
4.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
5.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6.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二)届中大会的预备会议由执委会主持,其主要议程是前述(一)中所列的1、3、6项。
第三十条 召开正式会议
(一)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的正式会议,主要议程一般是:
1.开幕式;
2.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
3.听取单位财务工作报告;
4.听取单位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或重要议题的说明;
5.组织讨论审议;
6.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委员;
7.通过大会决议;
8.闭幕式。
(二)届中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前述(一)中除6以外的其他各项;听取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闭会后的相关工作
(一)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提出贯彻大会决议的计划与要求;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二)做好会议资料建档存档工作。会议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完整收集,建档保存,同时报送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一份。
(三)提案审查小组应认真督办提案的处理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向提案人答复。其他各专门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教代会执委会。